【上報徵稿】

條文中明訂,「公私場所固定汙染源排放空氣汙染物,應符合排放標準。排放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、設施、汙染物項目或區域會商有關機關定之。直轄市﹑縣(市)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,擬訂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,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之。」

《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》遭環署退件得進行資料調整,《彰化縣公私場所使用高汙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》也在10月27日遭退回,還得補件再審。目前僅《雲林縣電力設施空氣汙染物排放標準》在9月21日通過環署審查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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唯恐執政縣市長大暴走,總統府邀集台中、彰化、雲林3縣市長林佳龍、魏明谷、李進勇溝通了解轄內電廠操作許可證核發情況,及3縣市依《空汙法》擬自治條例訂「加嚴標準」態度,行政院由政委張景森負責跨部會和中央地方政府協調,張景森提出2項原則,他表示,縣市政府雖然依《空汙法》可以自訂「加嚴標準」,但應再加上一個程序,而非可以地方政府任意加嚴,他主張在自治條例中再加一道「安全閥」,依「加嚴標準」需再報環保署審查;另他亦主張,各縣市應對排放總量進行管制,而非管控業者使用的燃料種類。

禁特定燃料觸空汙法

環保署初步研究了3縣市政府就生煤、石油焦等高汙染特定燃料擬訂的自治條例,其中最大爭議,就在於縣市政府將《地方制度法》中對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地方單行法的授權,和《空氣汙染防制法》授權事項兩法的混淆、誤用。且縣市政府在擬訂相關自治條例時需完成「召開公聽會、技術可行性的評估報告、釐清處分罰則細則」等三項條件,才算完成擬訂該自治條例程序。

因此,縣市政府依《空汙法》授權擬訂自治條例時,不應明訂禁止使用特定燃料否則不予核照,此一逾越母法《空汙法》規定,因為依據《空汙法》第28條,已明訂可以「販賣或使用生煤、石油焦等」,且「販賣或使用許可證之申請、審查程序、核發、撤銷、廢止、紀錄、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。」因此縣市政府只可在展延許可證時,以業者實際排放量提出「合理削減」;至於縣市政府決定削減高汙染特定燃料使用的種量,則應考量業者技術可行性,提出合理限制,而非漫天從嚴要求。

地方可自訂「加嚴標準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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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保署將在14日(周一)首度邀集台中、彰化、雲林3縣市環保局官員,就各縣市所擬訂自治條例的爭議會商。台中、彰化、雲林3縣市主要依據《空氣汙染防制法》第20條規定,各自訂出「加嚴標準」,一旦環保署審查核定後,未來縣市政府將依此自治條例,做為審查各地民高雄借錢急救網 間電廠的操作許可證是否核可、展延的准駁依據。貸款買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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